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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公司债券交易纠纷诉讼中,律师费的承担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就律师费的承担作出约定,且于法不悖的,法院通常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按当事人约定予以支持确认,但仅限于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费用。对于既没有法律规定,又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涉案律师费原则上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诉讼中,律师费由谁承担?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参考比较几个上海金融法院关于律师费承担的裁判案例。
案例一:
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218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讼请求之一是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75,000元。
经法院查明,《募集说明书》中没有关于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约定,事后争议双方也没能就律师费的分担达成合意。为处理涉案争议事项,原告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约定律师费为375,000元,按诉讼阶段分期支付。2018年9月10日,原告支付律师费262,500元,律所就前述支付的金额开具了律师服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院经审理认为,《募集说明书》并未载明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双方当事人也未就此达成合意,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1]。
案例二:
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终952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讼请求之一是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20万元。
经法院查明,当事人约定违约方将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公告费以及债权实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为此,原告向一审法院提交其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支付凭证,证明其已经实际支付律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当事人之间签订《合作协议》中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违约方将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 根据该约定,原告律师费的请求具有合同依据,予以支持。
案例三:
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435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讼请求之一是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363,953.33元。
经法院查明,关于律师费,被告公司同意支付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不同意支付未发生的部分。
根据原告提供的法律服务协议、律师费统计表及律师费付款凭证证明,原告为提起涉案诉讼需要支付的一审前期固定律师费数额为363,953.33元,实际支付181,976.67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就原告方所主张的律师费,被告对实际支出的部分不持异议。据此,一审法院对原告已实际支付的律师费予以确认,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81,976.67元。
通过对比以上案例不难发现,在公司债券交易纠纷诉讼案件中,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在于当事人对律师费的承担是否有合同依据,即双方当事人对处理违约争议的律师费承担是否有合同约定。究其原因,需要回到我国律师费承担的立法与实践。
我国律师费承担的立法与实践
目前我国在立法上,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包括一些地方司法文件中,例如对于恶意、虚假诉讼[2],及知识产权类侵权[3],人身侵权类案件[4],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20]185号)第34条“因破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而导致的律师费用等合理支出,受托管理人另行向破产管理人主张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等少数特殊情形中律师费承担问题作出规定外,没有对律师费的分配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
司法实践中,除非当事人就律师费承担作出合同约定且于法不悖的情形下,法院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按约定处理外,在法律未规定,合同亦未约定的情况下,律师费原则上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以下就着重对基于合同为依据的律师费承担进行分析。
基于合同为依据的律师费承担
在法律对律师费承担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意思自治的原则,对于双方当事人按照其真实意思表示,就律师费承担作出于法不悖的合同约定予以支持。但即使在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对于原告方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法院有时也未能全额支持,原因就在于法院仅对一审庭审中有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发生且合理的律师费予以确认。因此,在基于合同为依据请求支付律师费的情况下,又需要分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中律师收费模式,及如何判断该收费是否合理。
一、律师收费模式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件中,通常的律师收费模式有以下几种情况:
模式一:固定收费,一次性支付
律师服务合同中约定固定收费金额,通常按争议标的的一定比例计算,且该律师费在办理律师委托手续时一次性支付。这种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通常能完全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该种收费模式,在公司债券交易纠纷类案件中并不常见,原因之一大概是由于此类案件律师费较高(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律师费)有关。
模式二:固定收费,分阶段支付; 或固定收费+风险代理,分阶段支付
以上为公司债券交易纠纷类案件中常见的律师收费模式。律师费的计算,通常根据涉案标的金额,按一定的比例,约定先期固定收费加风险代理(或后期奖励),并分阶段支付。
模式三:计时收费
实践中,按小时计费的情况不如按标的比例计算律师费的模式常见。
若按以上模式二或者模式三计算收取律师费,就可能会导致出现上述案例三中的判决结果。尽管在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因为部分约定的律师费尚未发生,法院判决中也仅确认了实际支付的部分。不难看出,律师费收费模式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的裁判结果。
不过,对于双方当事人就律师费承担有约定,只是因为收费模式导致一审案件审结时尚有后续律师费法院未处理的情况,笔者理解,待日后费用实际产生,可继续向被告主张。如果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后续律师费时,当事人仍可另案起诉(如果能在第一次诉讼中对后续律师费支付达成有效调解协议的,则可直接向法院要求执行),要求涉案被告支付后续实际发生的律师费。
法院就约定的律师费作出裁判时,不仅考虑律师费是否实际发生,还需要判定律师费用是否合理。
二、判定费用是否合理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件中,被告往往以律师费过高作为抗辩理由。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如果《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发行人若违反《募集说明书》而导致债券持有人对其诉讼,发行人应赔偿其包括律师费用在内的合理支出和费用的,如果该费用并未超出相关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行政管理规定的,对被告关于律师费过高的抗辩,法院则不予采纳[5]。司法实践中,全国范围内律师收费并未有严格统一的标准。那如何判定律师费是否合理呢?
笔者理解,可依据各地行政管理规定作为判断标准。以上海地区为例,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制定了《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附有《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对上海地区律师服务收费方式和比例进行指导。上海市律师协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认定,以及律师服务采用计时收费规则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依据上述行政管理及行业规定,上海地区关于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属于财产型纠纷类案件,律师费可按争议标的额的0.5%到12%不等的比例计算;也可以按小时计费,金额为每小时200-3000元人民币不等;如果是重大复杂的案件,比如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律师费可以在上述计费的5倍以内确定收费。具体可参照前述上海地区关于律师收费的行政管理规定及行业协会的规定。
总结。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律师费并非必然发生但属于合理支出的费用。如果《募集说明书》中没有就债券持有人(通常为原告方)起诉债券发行人(通常为被告方)时的律师费分担做出约定的,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6],此种情况下,原则上由委托方自行承担。如果《募集说明书》中对律师费损失负担有明确约定,法院则通常按约定且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予以确认。即使被告又以必要性为由提出异议进行抗辩的,法院也倾向于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7],而对原告主张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声明:以上案例归纳分析,仅限个人观点,作问题交流讨论,不视为作者的任何法律建议或意见。具体个案仍需视当时适用的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具体案情裁判为准。
[1] 参见 上海金融法院在(2020)沪74民初10号文件中也持类似观点,即: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因为在被告的《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违约公告等文件中均未有被告违约后应承担前述费用等约定,故(律师费开支)虽然属于合理范畴,但因缺乏合同依据,法院难予准许。
[2] 参见 2016年9月12日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 第22条 ,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3] 参见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26条明确规定,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也属于有关著作权法中关于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用于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 例如 2005年12月31日实施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沪高法民一[2005]21号)第二条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律师费如何处理时就规定,如果“该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5] 参见(2019)沪74民初13号 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
[6] 参见 (2018)沪74民初187号 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
[7] 参见(2019)沪74民初554号 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